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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奥本海国际法平时
- 类别
- 丛书全集
【奥本海国际法平时】五 - 丛书集成初编_奥本海.pdfCO 庫文有萬 種百七集二弟 五雲王 行發館書印務商第三 國家之外炎(Organs of the States for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第一章 十元首及外炎部(Head of States,and Foreign Offices) lLaw)(三四一)聚千萬人於一地共受政府之統治其抽象之名日國家故國家必 有元首為其最高之機關對内對外代表其整個之關係此元首在君主國即為帝王在共 和國即為穗統或類似瑞士政府之總裁國隙法未规定國家應有何種元首故各國皆 第三國家之外交機關 有完全之自由可以制定其所欲制定之法得任意改變之總之依照國際法國家必 四三九國最高機關之某人進行交涉而已不能牵涉其為合法元首與否之問题也 然承新元首非即承其為合法元首之蓋承云者不過他國之表示舆某 往來故其在法律内之行為皆與國家之行為无此之全權代表權』(三四三)元首居國家最高地位為其熟偶國際關係之代表代表國家興他國(jusrep- raegatoniaonmodae)其中包括選派舆接受外交代表及颁事之權訂定條 之權宣和之權究之此類權限國内法中如何限制必须就事事不能一概而蓋 國會之同意批谁條其動已有越權之嫌而此亦不復能拘束其國家矣元首係代國家行使政權且因其為國家代表之故非其本身有此權力也假使元首不經 應受其拘束然其人果為元首與否每難断定蓋革命之後必须經過若干時期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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