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刊】二.pdf

法學專刊 no
對於現行破產法應否改進之商 王家 NA 現於鹭 不得不另補救之法。於是有破律之成。(前清商 行後。已成之商業。以維。折倒開之商人計.我國向無破法。自光二十九年,定商律谁施 中外順問等。微求見。其微得見五十一分(能一)余 各法院,各省市商會,各大學法學院。民法委員會之 亦為意見之一人(群見洪律第十二卷第二十九期 行 部修律大臣會定商律凝庵律猬)破旅律於光三 十二年四月添谁施行。其目的專商人丽。以不適用 至第三十二期)龄理各穆決律。在文法程序上。均未有如 是之經通。不求。應成為一最完之法典。按 改否 淮商之 德國法保。未公布施行。在司法上催有参探用之價值。年即行止。民元以後。
必须周。依據法定程序。重處理外。為省時 省事、省費、起見。無不有小莜度之存在。(六 前易的事件而。故依各國立法例言之。除正式致產 稿有開之。以资集思廣益。截至年五月中旬止。共收集意見五十一分。更由各外問實道、愛 思加拉,班牙、山順許埋,等。供意見多。復 用、及财務時。法院愿宜告破終止。(本法一四 條)然使破财之。财費用、及對開)我國破法。定财之财。不敷價財費 八。大燕增。(鐵立法院明本法立法過)會商。參各方見。將初稿加以修正。結果 成四十饰都一百五十九。除学句略有修正外 移。或有於。面為数至微。此時究觉宜告做產。抑 宜告破。或運破產終止之宜告。如主张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