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报】二.pdf

教育部公報 v no-2 no-10 no-24
法 规 公 郑十四费 第一二期合刊 第 第 四 五 學院提出合格人呈經歡育校准後任用之 、附中小及附业學校於國文大及院者以育 公立大及學院中小及附融興校校是由大 1)學或職業學校暂行辨法大糊 大學各学院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附設中小 六 集 院息科以校部師范科同 國立火學及院隆中小及附股學校關於計靠项 都其主管狄育行政機關属於省级立大及學院者以省市 發育行微写其主營教育行政但其行文仍由大及 之各應於部发抄發所在省市主管教育行 第 一國立大學師學院或獨立師范院得立附為中或余 附小附中學井得酌師范旅公弘立大學工商學 院或各該立院如有必要激育你定後得附驗 第 七 附 在立專科校 尊人员之定期此项應轉是
手承照 育 公 五公教立中學校招收新生及生證應一律暴主管 城十四 二計烈民機之改.一、計僑民敬育之研究改道井撤,四 第 入伍服役 六學校如私瞪咨件成包究给丁收容人情心,除 行政機,予驗,如發現有情形,防合開除學共兵役適给之生悲即移管 四、到民育经 三民學校教員之 六商管僑突具命交之项.五、商棉及委合僑民發育之政.七 图 中心校國民校兒都各年版均不得收容滿十八之學 照前定理外,其路行负資之長、主任、教官,致員愿撤,法。如保立校,動合停 第三紫 一常然委八人 委員合置列委 甲、支員会指三人 乙外及中央游外部冬一人.第 八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