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论】胡善恒印书馆.pdf

序 裕人然後家生命世代相承得你之問極國貨情形尤為如此能不借著背木普而得一深切之成想一代國民不催負當代之任當於開代後代負不承先 負既經借货 當價還國债信用些可维持久來持國货信在政府所定條体整當行非示信於 人民即法立永當如此們借之少必须加重税苟現代民不纳税供應國政府計 雀借貨是继持國信之文當於國民 考之寶際请财政因而後借货货累因深往往發借時所定條件江守不必履行即或 更反損信儿须科於知期問能光當定為短期公货以使早日清備其不能於短期借還者则當定為 設有是企亦不必經時不若是強行其更大不可不是以發行條件當合有伸怕以免中途 80754717 長期公货年度無還本之拘東然後财政可收活用之效若是行有余力仍當價還
公值篇 第一章 公之本質 所發行者是為國货地方政府所發行是地方通名之日公优我國以半年或季還木都日 公货為國家财政之信用收人人民他國借來將來仍狼計息還發生支出故國家之贷務國家 收回有收人亦有支出其性管员货無败之款依照和平悠按期付無收人而支出亦 公備每月還本付息者日庫券是局国之判其國家為芷不司文國家發行之络將來必须 洪律规定國家负有支付之义務小列之从范之内然其惟当實念國家之一费业非农家信用 為國家之借務他如國家之郎瞻金孤司人预按期付與人民者在法國智以為此等經費經 有何收人不能同货也至於宵建之保金政府事業物品质人之金國保险業之保险费郵放 金收人背為家集於行政開保發生之借人得考政规定請求還此等收人备有
權人恐籍法律之保障方欣施其信心對於借務人具以至於公貨之法權關保其結契之一方為國 定有法律之保障此外俏有確實之抵押品若是借人不行其義務價權人可以之法律保障其權利债 家國家具有最高之公他方為人民人民催享了私有财產權穴方之權力而是已相形兄或家 於法之中规定政府不得以命合變节其所負之契務用以保障人民之利若政府以期於事宝之原 力之静明而已 供特殊保品省之於貨權人管轉之下欲以獲取人民之信心者催有由國家表示其信用之碰實與以有 務之疑耀以國家之誠意而通富國信之發行必先有作何规它發行付息還木或据保等项由立法 都決為國家設定之契以昭而公布之微由人民自而不加以強制是印所以定人民對於 之意」也 國货之信心發行之後木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