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货币银行法规汇编】三 - 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pdf

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 丹貨法及中央銀行法规 80747378 民國廿三年四月印
(七)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合第二二三八號(開於國民銀行之 允現)(八)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工商部通命 七(九)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司法部通合+
丹 第三條金以標黄金成,以百分之九十純金,百分之十鋼質.每十克伦之金,重量為四四八.三格蘭姆,每二十克伦之重量為 八九六.六格蘭姆.三一九)二十克倫之金篇二十三米力密.十克倫之金為十八米力密,(米力密突約等於丹尺.第四條辅之為銀者(一),其機合之數量與質地依照下條(第五 條)之规定。其為者,合九十五成之黄,四成之,一成之 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