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诠解总则编上】黄右昌印书馆.pdf

著 民 法 Unlve 解 福總(上) 则 80757409 司法院法官訓所主福 商務印書館印行
民出解 三、總明中注爾巡淀期法合之用,尤以民法施行法(總施)最關重要。故關於 第闪章法律行為,為整民法的中心,尤非條明,附法上的法八,寺的立財,外國人,外國法人,依其别,列於明中。双以 法例、定义、及分類、第五節代理與第一章,第一節、第二款代理之授與有共同,所能澈底了。故於法律行為之 叫、條川,每條分四,第一點,條摘由 明之必要,均於該章简總明中,分點 文。第二立法例。第三本條之意羲。第四點解,催有判例者為制例,有解释者,以次為保條文,參考條文,考他國條 者,即因條文之性他然,為極少,體一律,以示整齊而便稽.解粹,者去,適用者添。
十二、民學科,莫究,條文之规定有限,耐會之事實无,而立法例及學,至繁,习米,典籍渝失,參考深感困難,书大的落法律的草命,法律的 所不免。斟酌,俊之巽日。海内蓬,指教.新分。木大體酌舊落民律羲而加以充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