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pdf

聯合國慧章 及 國際法院规豹 80745856 公磨一千九百四十六年 新 約
第一章 宗旨及原即 第-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為此目的:探取有效 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舒,制止侵略行 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壤: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 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壤和平之國際管端或情 勢:二,發展國际間以算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决原则 根據之友好開係,龙探取其他適當游法,以增强普遍 和平.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决國際间属於經游社會 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固題,且不分種族 性别語言或宗教增進业激对於全體人额之人 椭及基本门由之管重 四.橘成協调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1述共同 目的。
章,且依患章第一百一十條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為 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第四條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患章所载之義 務,經本粗織為確能业意履行該项義務者.得為 聯合國會員國.准許上逃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将由大會經安 全理事會之推以决行之.第五條 聯合國會員成,業經安全理事會對其探取防止或執 行行動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得停止其會員 利及特之行使。此项權利及特權之行使,得由安 全理事會恢復之.第六條 聯合國之會員國中,有次运犯本患章所载之原则 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义,得将其由本粗織除名.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