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规】第五册财政 - 徐百齐印书馆.pdf

全大规法國民華中 册五第 政財 印年五十二國民 行发馆書印務商
者 各 行 政 一份移交接收人员(四)财政 移交接任官或接管機及因機撒西卸任 所管左列第一至第五款各事项造清 經及牧款项本款各照四杜格式分 册 财政部所公務員交代钢施行规 各 押 本款墓分列清册 六及經收款清册所列 内合有预款款代收款保管款押粗 各费以及款等加偕贷清册一 收 押 表 種 付 後任是官接理 任長官按左列之规定在前所定限期内完企辨 至变卸之月大月止分支機成經叠 支付预算咨及請献書經費應章 二六九六 福 某 支 任 洋 御 年度 某年某月份計算 各月份 任月份之收支如非 按各年度收支致年分列 稳数逐月份分列 支對照表字 月份者均医 仿照 其在 明 群 接 明 卸 款 任 由卸任長官
七 未 行政(四)财政 管長官迫提升者必须有成 定假期方子核准如有辨事愈情或任意 财政部考章程 分事 第八條八愿注意分别之利不以一 第九條科長核到文件交不 财政整理權及保管规财政特員督行靠程 第一九條在本规施行以前之药均应由各 向管處取退還索同單以明貴任 處會资成主管人員期依照本规 二六九八 之 九 登 後是核定 第一O依本章之定各暑司合宝品 或到部時或代到睿于以相岔之 各署司處會室在公時間内由部大長 及俱各事项愿由咨處第二科查 時指派人员前往察召集問話如有點時 經 理 同 之 第一O條人員於附件不得經移 時得時加以或交原承人更結 印過舊附件须立時抽出以免重盖印 時將抽出稿件立薄交原承人核歌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