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徵收暂行地价税章则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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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徽收行地價税章程 第一凡属本市市區域内之土地在土地施行法未公布以前均依照本 微收哲行地價税其市區域之圍另行劃定公布之(一)市有土地 第二條左列土地得免微皙行地價税 第三條暂行地價税由土地所有權人徽納之如永租契地由永租權人(二二)凡於公共慈善用途而无收之土地經市政府核准免税者 80756589 用權人代徽之 但有典抵押或定期租用關係者於必要時得命典質抵押或定 第四條 第五條 暂行地價税税率按照估定地價每年暂微千分之六 暂行地價税每年分二期微收第一期自一月一日至二月底止第二期自 第六條 七月一日至八月底止由财政局徽收之 估計地價應先由土地局察核地形及其時價亚參酌主报心第十一條月 該项版串申土地局查明後扣抵 凡已徽收暂行地價税之土地證地買時仍轉土地執業證者其應納之 增值税及產税其微收辨法依照分國地收人標另案分别规定之 轉移税按時價微收百分之二但将來辨理關於土地轉移時愿徽之土地 第十二條 率或辨法者應侯土地法奉命實施後執行之 凡微收暂行地價税區域内之其他捐税有應於土地税實行時變更其税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凡微收暂行地價税所估定之土地價值每三年修正一次 微收皙行地價税之區域為有變更之必要時由市政府重行划定公布 第十五條 之 暂行地價税税率為有增减之必要時由市政府修正呈請行政院核准 第十六條 公布之 微收暂行地價税章程施行则另訂之 第十七本章程如有未盛事宜得由市政上海市徽收暂行地價税章程施行则 第二條 第一條 本依上海市微收暂行地價税章程第十六條訂定之 微收暂行地價税之市區域由土地局具界會同财政局呈市 政府核定公布之 第三條凡微收暂行地價税區域内土地之業主申報地價其期間自土地局布告 前项申報地價得委代理人辨理之 之日起以三十日為限如有永租關係者由永租權人巾報之 一 第四條申報地價應載明左列各事项 業主或永租權人姓名住址及通信處(如用棠名者须加堂代表 二 户名 人姓名如保體或商店者加該團體或商店有權代表人姓名)三 四 土地面 土地所在地(區圩號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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