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暂行规则】司法院司法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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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一章 公暂行 總 二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司法院公布 一條?地方法院為理公事務設公處,有必要時,得於管辖區域内適宜處所設公證 第 二 條 前 公 分處.公事 務 處得毅書記官,辅助推事,辨理公事務.项推事有事故時,地方法院院長得派其他推事代理.由司法行政部指定地方法院推事專辨或兼.第第 四三 條條 公 前 项請 事因當事 曹,或 私書.求,得以言或書面為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得就法律行為或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 第第 六五 條條 推 公費规另定之.求人依公費规,缴纳公费。第第 二十三條 一十二條 之明書.左列之人,不 一、未成年者.前條第二之定,於前项情形用之.不得充見人或人.通及見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還定之見人得充通.五四 二、被處徒刑以上之刑者.受破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宣告未撤銷者.因戒處分被免,在停止任用期内,或律師被除名未滿四年者.八七六 為推事請求 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内之血親,五親等內之親.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辅佐人,或會為代理人佐人者.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家長、家、或法定代理人,或七親等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四條 推 實記載之,公書除記 事作成公 九、公處之書記官及屋員.其實驗之方法應一饼記載。件之縫處,蓄章或按指印 前附件為公書之一部.前三條之规定,於前项附件用之.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條 公 作 成立正木替代原本保存之,或其代理人見人章或按指印.摧事應將各種明書,及其他附國文件連於公書,加蓄縫章,使請求人 書之原本减失時,事應微求已交付之正木或本經地方法院院長可,再 第三十二條 前 项情形,及可之年月日,愿記明於正本內,并名羞章.第十七條第一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规定,於依前项规定求覺時用之.請求八或其承人及就公丰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览公書原木.求人之承人,及就公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請求開覺時,應使提出明書 第二十三條 印,其面裹真亦须記明數蓄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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