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盟约九国条约非战公约]·印书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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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国联盟约九国条约非战公约
类别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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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盟约九国条约非战公约】印书馆印书馆.pdf目錄 國聯盟约 附 一九一九年國聯盟附款所载之會員國及國聯第一任秘書長:二O 附 一九二九年一月國聯之會具國 附 修正盟第十六條定書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 附 修正盟第一十六條定書附件十二附件十三附件十四三 九國條約 三九 附 华盛顿會關於中國决各案 四三 非公約 四九 附國民政府加入非公批准書 五玉國璐盟約 韭须承聯合會所规定關於海空軍實力武装之规 分二之同意得加人為國際聯合會會員惟確切保證有守國際义務之誠意 所有的國際羲務及本盟豹所負之一切務履行完竣(二二)凡聯合會會員經雨年前预先通告後得退出聯合會但退出時须將其 第二條 聯合會按照本盟約所规定之行勤應由一大會及行政院勒行之以一常 第三條 川秘書廰襄助一切(一大會由聯合會會員之代表組織之(二二)大會應按照规定時期或随時按事機所需要在聯合會所在地或其他 定之地點開會(三)大會開會時得處理於聯合會行勤圍以内或保世界和平之任聯盟約 四 他選定之地點開會(四)行政院開會時得處理於聯合會行動圍以内或係世界和平之 任何事件(五)凡未列席於行政院之聯合會會員如遇該院一事件與之有特别 關係時得請其派一代表以行政院會員名羲列席,(六)行政院開會時合會之每一會員出席行政院者能派代表一人 第五條 有一投票權(一除本盟約或本條約(1 或行政院開會時之决應得聯合會出席於會之會員全體之同意 凡爾塞條)另有明白规定者外凡大會 員會在内均由大會或行政院规定由聯合會出席於會之會員大多數之同(二二)關於大會或行政院開會之手問题包括指派密查特别事件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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