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编通则释义】洪文澜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書義群律法行现 美辉印通福倩法民著澜文洪
第二款 民法借通释義目 延.二 第三款 第四款 契 保全.七七 第六節之消 第五節之移 第四節多數貨務人及人 三五O 三七四 第三款 第二款 第一款 清 三七七 三七九.
民法貨義 於貨之规定。本非已網羅。借之隨物權保,親開保、承開保而發生者。郎司法票法、海商法、保险法,破產法、士地法、交易所法等是也。本之规定。對於 於物權,承规定之。民法以外開於借之规定。亦不少。其重要者。如公 此等特别法。居普通法之地位.法大都非强行法。其理由有二。一因法與親法,承法不同。保以财法為生.直接關保為理由。故與公盆有直接關保時。例外為強行法。例如關於制限利息之规定是也 二则因法舆财法中之物權法不同。保定特定人尚相對關保之法。要之以其與公盆无 入有反對意思表示時。不適用之.究為強行法與否。應孜察各法规之目的而定之。本之规定。除於強行法者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