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实用上卷】余觉大东书局.pdf

事法實用上卷目錄 第一 主 第一章法院.五 第一 管.
民事法實用(上卷)余覺编著 孝是也。就其上之言之,凡開於民之规定,總之日民事法。所 事證法一,就其形式上之意言之,即國家所制定之法典而命名為民事證 於民事證之规定,即關於民事认行為之程式要件典其内容及效力之各规定是也 规定,大著眼於刑事。直至前清光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行高等以下各 判試辨章程,有關於民事之规定。民國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似由司法部颁行各縣 目事啊行章程,旋止,而於民國三年四月五日又行縣知事理暂行章 程於具高等以下冬般法院及未洪院地方之縣政府理民事,均有程序法,可资 依。惟以上所逃各章程,皆為過溅代之暂行法规,未可於正式民事法典。
仍滴用該條例。同時即由司法部起草民事法,送由法制局加以修正,立法院即根 正案,再加修正,予以通過。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第一條至 第五百三十四條,二十年二月十三月公布第五百三十五條至第六百條,於民國二十一年 五月二十日同時施行。法施行未久,復由司法行政部提出修正草紫,經立法院略加修 郎現行之民事洪也。法施行後,其於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施行之縣司法處 改,手以酒過,送由國民政府於民國二十四年二月一日布,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此 辦理補充條例,及二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司法院行之區民刑行辨 法,均有關於凡事认程序之规定,然前者係為縣司法處辨理而,後者懂滴用 事補充例,亦严滴用於非常時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