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实用下卷】余觉大东书局.pdf

民事法實用下卷目錄 第三上.密程序 第一章第二程序 第二章第三密程序 八五 第四漏 抗告程序.一四五 第五 再睿程序 一八二 第六 督促程序.三四 第七 保全程序
民事讼法實用(下卷) 第三漏、上程序 让诉者,對於下級法院所為未礁定之判决,聲明不服,求上法院,予以襄 数於巳催定之判决,聲明不服,聲更正或捕充判决(二三二條二三三條),非求 上法院或變更下快院之判决,均舆所上不同。提起上之當事人,日上 人,其相對人,日被上人.我國法院組法探三三制,對於地方法院之判决,得上.於高等法院,其因上 而開始之程序,之第二程序。行此程序之法院,日第二法院。對於高等法院之 判决,得上於最高法院,其因上而開始之程序,之第三程序。行此程序之法院 第三福 上番程序,日第三番法院。第二蕃及第三蕃,均之日上蕃。
之判决。對於下法院之判决,一經提起上,該證事件即於不服明之圍内,於上法院,除經原法院為上已期間,或保對於不得上之判决上,而以裁 定何之者外(四四一條一四七八條),應由上法院查裁判之。在上合法者,即 生移及阴断判决確宗之效果。本法無如民事律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规定,此乃當 然之事。移,保指開於之調查裁判而言,必上合法上密始就該為及 裁判,故非上合法,不生此效果。又上合法者,上期間,於程序進行中 届滿,尚使下判决,一時不至確定,此郎提起上,所生阻判决確定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