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实用上卷】余觉大东书局.pdf

民事法宝用上卷目錄 第一 總则 五 第一章 第一節 管:法院 80750963 K 第二章 第二節法院員之 當事人美 四六 六八 第二節共同 第一節事人能力及能为 第三節
抿湾節讼法宝用(上卷)余覺编落 民事法一语,就其形式上之意羲言之,印國家所制定之法典西命名事诉 開於民事认之规定,即開於民事行為之程式要件典其内容及效力之规定是也。我國法律,向不浅重民事,不獨實法如是,即程序法亦然。所有昔日開於稠序法之 规定,大著眼於刑事认。直至前清光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颁行高等以下各密 判实辨章程,始有開於民事恐之规定。民國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由司法部颁行各縣 目辨事听行章程,旋止,丽於民國三年四月五日又颁行縣知事理诉哲行章 依。惟以上所各章程,皆為過時代之暂行法规,未可語於正式民事认法典。
仍用條例。同時即由司法部起草民事法,送由法制局加以修正,立法院即根 修正案,再加修正,予以通過。网民政府於民网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月公布第一條至 第五百三十四條,二十年二月十三日公布第五百三十五條至第六百條,於民國二十一年 五月二十H同施行。法施行未久,復由司法行政部提出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脐加修 改,予以须過,送由阙民政府於民國二十四年二月一月布,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此 即現行之民事洪也。法施行後,其於民网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川施行之縣司處 辦理證補充條例,及二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司洪院颁行之職區物民刑认臀行辦 於區巡密判,皆為有時間性之權宜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