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司法例规】司法院参事处京华印书馆南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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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 第一章 刑事 刑法 第一刑法 中华民國利法公 第一 则 第一條行時之法律無明文科以谓其行不罪 第二條罪之洪律與時之法律有經更各依們時之法律處但犯罪時法律之刑校輕適用般之刑 住民國城内 第五候水法於儿在民城外犯在各罪用之 本法於凡佰民城外之民國内犯罪亦適用之 第四罪之行作民的城内而其結果在民城外或犯罪之行為在民國领城外而其结果在民网城内者以 三 四 二 一第一百三至第一百农六條之内罪 第一百谷七至第一百二十作之外惠罪 第二百十一至第二百十七修之造货罪 第二百二十沉深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三及第二百三十五條之造文普印文罪 第六额 第百五十二及第三百五十三之海盗罪 利事 第一章二 三 父降 外父际 第十四條稀直系算親临者左列各親 父母合父母高父母及高以上父母 数至同源之若父其世敷相同以一方之世數定之世數不相同吝其多定之 第 十五 母之胞兄弟城妹 條稀旁系你就左列各 胞伯叔父母胞伯叔父母及在室胞姑 為人者於本生系观仍以值系观 第 三 第十七條 胞兄及征宝胞姊 妻於夫之父母及父母同 十六條夫於妻之父及父母以旁系 公務員者職官員及其他依法合事於公務之員及員 第二十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败一目或二目之能 重者左列伤害 公暑公務員轨行務之處所 公文書公務員務上制作之文書 四 五 三 發語能 败一肢以上之機能 败一耳或二耳之能 於身或健康有愈大不治之害 六 第六類 更容貌且有第三十五像 第三十四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二條 人之行公诚經本刑 依法合之行為或正當業務之合法行為不 依所為上毅公務員命合之務上行為不罚 心耗弱人之行為波輕本刑但因其情節得於執行完或兑除施以监禁處分 不得因酒而免除刑事任但酒非出於已常考诚輕本刑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或免除本刑 前關於救自已之规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務不適用之 對於现在不法之害面出於防白已或他人榴利之行為不但防街行過當考得誠或免除本刑 因救識自已或他人生命身自由财逢之聚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罚但救行為巡當得輕 第五章未途罪 向被害人告诉人或有求權之人自首而受管公務員判者亦同 第三十八條對於未发覺之深自首於該管公務員受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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