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判解汇编】下集 - 郑静渠郭羹尧大东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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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上 第一章通 第二三百三十六條 於上级法院.理 由 察官為被告之利盆亦得上.刑律第三百五十七條理由前段。本條规定有上權之人。在上有利害關 保者無如當事人。故當事人有上權。刑事原告之事務。概由检察官實施之。故 察官得依本條第一项。提起上。至被告人不服前密判決者。其得提起上。自 项。亦得因被告人利盆前為上.不待言。惟察官為代表與家公盆之官。有要求正當適用法律之職權。故依第二 利大 判一 高梭官對本案有不服時。自應有上權。起上。原判未予列出。亦嫌疏漏.覆判。其處刑重於初判時。被害人仍得分上於管辖第二或第三密之法 經高等法院依照覆判章程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各款。發回原縣覆蕃。或自行 判四 院.當事人得為上。原告人既非刑事當事人。白無上之權 十北牌五 判五 外。愿以當事人為限。此在刑事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项。已有明交规 定。而所當事人。则同法第一條亦有明文。木案上人某甲。被告傷害 某乙致死一案。既經前河南控法院第二番判決。該上人有不服。亦不 判六 得以原告人之格。立提起上.事人為限。原告人有不服。亦不得提起上。所為之判决。得用前頂法條向上级法院提起上外。其依行政職權所為之 處分。如有不服。應向上級行政機請求救濟。不得依刑事程序提起上 判二一 新。實無疑羲.者?方得為之。若原决未罪科刑。即无不利盆之可言。自不得再行上 罪科刑。即於告人无不利之處。實無可為上之餘地.判一三告人既非当事人。對於正式法院之判决。自不得聲明上.合法.刺一五告人對於箫理司法縣政府之第一番判决。得向第二番之察官呈不 之權.服。請依上程序提起上。但經第二蕃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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