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地方民意机构制度】李学训中华书局.pdf

序 政府應完成地方自治,訓人民行使政權,以作实施政之備。民府遵添致,循序推行.在訓政時期中,行,各地方民意機構次第建立,决定於本年五月五日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法,結束訓政,還政 惟以内爱外忠,粉至來,訓政進展,未能如理想。抗既起,政府於我然之中,仍復續進 於民。余適於此時來長市,於市渝陷八年,民意機構迄未建立,因極,以期迎頭上,而與全國其他各地駕齊,共同為促進政而努力。惟是各民意機構之能否健全,端賴人民之能 立,政府有法合公怖,惟言简意,或非一般人民所能解。以故逃此類法合之書極威需要.否善為用;而人民之能否善為運用,又其對於此方面之知識是否健全。
自序 璀偏悲政開始。惟辦民意機構之初,法合之规定容有未過,致人民對整個民意機構制度之内容,未 實施政,以完成地方自治為要件。兹值訓政即將結束之時,各民意機構,自應加速完成,俾 能了解,政府辦理是頂業務之人員,有時亦感無所適之苦,影政前途,良非。作者有及 此,早經意就現行法合及個人年來辦理地方自治經驗之所得,為一有系之逃,第以公務身,各種選法合之理與實際,加以有系統之研讨,惟以時間迫促,未克成册。抗勝利後,執筆而者再.適服務於所江省民政,應浙江省訓之聘,講授選法合一課,當將對 作者來上海市政府主辨各级民意機構行政,復於在抗期内,陷各省市人民,以受敢偽之宰 醉,對地方自治之概念,既付缺如;於
現行地方民意機構制度目錄 自序 序 第一章公民 第一節公民之意羲 第二節公民之條件 一極之條件二消極限制條件 一宣誓之理根據 第三節公民宣誓 第四節公民登 二過去辨理之經過 三宣誓程序 記種 公職候選人考 二癸記程序 三登記更正 三 印 考武之理根據 公職候選人之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