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刑事法规】郭卫元觉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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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1 條 处理漢奸案件條例國民政府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 理漠奸件,依本條例之定;本條例無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對於左列漠奸應行检粵(一)會任偽粗機簡任職以上公務員或任之機首長者,任祖 南 曦 内,及 主 類似機 持電影片廠 務者(六)會任偽粗所金融或實业機,者(四)會任人之写事政治特務或其他機工作者 重 出版社社 要工作者(÷),敬,為 偽 首 主 管 長 成 宣 傅 經著 女化,金融,自由職業(九)任藏新民會,協和會 微管,内任報,自治 管 第 三 條,依 前條 前 或 填 漢 规定 會图體 减 好會協助抗 起 人目,有期 藉 工 敬 作 者 力第第第第 五 八七六 條條條條 犯第二做 明知為漢 第一之罪者没收其财之全部 故意陷害告他人犯木例之罪者依刑法规定重處断 備或陰課犯第二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而藏匿不報或有包庇或容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 第 准 先查封 项财盗 前罪犯击 一项未 封 產 獲 其 查 未獲案前經國民政 財產之全部或一 封後應即報請國 案之罪犯未經 盛 部如依 民政府通辑 保軍人報由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准之 府通而罪證確实者得單獨宜告没收其财之全部 民政府通辑而罪確實者得由有權值歌之機關報請行政 第第 十九 條條 依 依 分别呈 前保没收 第八筑 收 第三款查封 或查封 行政院 財產之四 五 兴 再期限自奉到命合之烈日起 軍法官呈所復具理由期限自知有復密原因之翌日起 軍法官對於呈昕復密附加意见書期限自接到品復文件之日起 第 六條堂 案件愿於期限届滿前之其格精日如左 第一第三项之期限自獲犯或接收人卷或率合發逻復卷之裂日起算 一處分以具調查書長官或移其他機關部除之日為日 前项第二款之期限對於缺席案件自發覺被告人逃走或逾送達傅票所定期之烈日起算 四 三 二 會密及再復以决或復文之件是送長官之日為終結日 間以委派會職員合文或不付會裁决之稿件送是官之日為移日 軍法官復具理由書或對於呈復附加意見以其類星長官之日為启日 繁 七 一 五 左列時間扣除之 依例休息之時間 其他軍法判以案件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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