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释义】王效文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保险法释义目錄 精言 第一 保之概念 第二促 保法之制 二 第一章 第一節 通 第三節 第二節 契之 契約當事人之羲務。
保险法释义 王效文著 言 第一 保险之概念 保险者,多數人因利害攸同結為體,對於偶受害者共同分之制度 也。然保险之團體,亦至不一,約而言之,有(一)相互組,(二 利組織,(三)混合組,(四)國家公營四種。相互粗織,社員利害,彼 此攸同,固為其長;而规模小,任無定,亦為其短。營利保险,言:第一保之概念 模大,然因所重在利,辨理亦多未合,而正之,在政府。
前者如德瑞英美各國之保险法是.後者如日本意大利兩國之商法是。至 海上保险,因受路易十四世海事條例之影,東西各國,多以之入 於海商法中焉.德國保法之制,分總则,損害保,人保,傷害保险及附等 四章,共二百零四條,日本關於保法之制规定於商法之商行為,分損害保與生命保等兩章,復於損害保险中,列火保與運 送保险二種,共五十條。我商行為草案關於保险部分之规定,亦分損害 保与人保等兩章,又於損害保险章中,列火保险與運送保险 精言第二保险法之制 二種,共五十七條,完全做照日本法例而定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