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释义】丁元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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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叢義律法行现 義法産破著普元丁第四節 第三節 破逵法释 破座樓 權人會一三四第六節 第五節 調協 破產財閣之分配及破産之移結破產法释羲。且貨務人有不能满貨務之原因。與由價人聲法院判決務人清。亚因判決 定而强制執行有别。固无待言。蓝木法實為民事法规之一種特别法也.借務人不能清價貨務。為本法實質上之要件。基此原因。始能依和解或破程序進行。但 此原因。本法係朵概括之规定。在法律上如何可得和解或破產之成因。未取列鼎義。以定其標。蓋就肚會經濟之新勢。以免偏而不也。至所務人不能清。其狀 熊純依客之明。如果務人财產,力及信用。俱不足持其清價之目的。貨務人 初不必自為宣傅。即得依本法所规定和解或破產程序。以清理其貨務。務人之本身。无 制例一 商人或非商人。皆適用之.移人资力足貨務時。不得請求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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