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海商法】郭元觉法学编译社上海.pdf

中華民國海商法目錄 第 一章 通.第二章 船舶 第一節 第二節 船舶所有 優先權及抵押權 第三章 海員
中華民國海商法 第一章通则 第 一條 第二條左列船舶除船舶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规定 二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總數不及二十順或容量不及二百撸之船舶 第,三條左列船舶為中國船舶 三以橹榴為主要運轉方法之船舶 二中國人民所有者 一中國官署所有者 第一章 通 则
第五條船舶非壓登記有國籍書不得航行但法合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船舶之扣押假扣押自船長執有發航可書之時起以迄於航海完成時止不得為之 第七條海商本法無规定者適用民法之规定 但為使航海可能所生之借不在此限 第二章船舶 第一船舶所有權 第 第 九 八條船舶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勤之规定 除翰養品外凡於毁備上及營業上必要之一切成分及具皆写船舶之一部 第 十船舶全部或一部之与非作成書面依左列之规定不生效力 一在中國愿呈經羲奥地或船舶所在地主管官署蓄印明 第二章 船 舶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