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公司法】郭元觉法学编译社上海.pdf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公司法】郭元觉法学编译社上海.pdf

中華民國公司法 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第一節 中華民國公司法目錄 設立 二 第二節 第三節 股份 股東會 二一四 一七 第四節 第五節 董事 察人第六節 第七節 會計 公司 六 三四 第八節 第九解散 發更章程 四四 三二九 第五章 第十節 清算 股份兩合公司 四五 四七 第六章 则第 四 條公司以其本店所在地為住所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一章通 二 第 五條公司非在本店所在地主管官登記後不得成立 前夏發記之聲愿於公司章程立後十五日內為之 判後涌知主管官署撤銷其登記 第六條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程序或其登記事頂有達法或偽情事時經法院 前项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公司得呈請准予延展 第七條公司登記後满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官署得呈請工商部撤銷其登記 第 第 八 九 條 條公司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張有發更而不為變更之 公司登記事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内向生管官署聲請為變更之登記 登記者不得以其事對抗第三人 為解散之登記 第十條公司之解散除破外應於接受解散命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