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中华民国保险法】郭元觉法学编译社上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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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险法 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第一節通.中華民國保险法目錄 七 六 第三節 第二節人保 傷害保险中華民國保陵法 第四條保险契称得依委任或無委任為他人之利盆訂立之 五 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盆而訂立 條為他人利盆訂立之保险契該他八承在危發生之後仍享受其利盆 第六條為他人利盆訂立之保险契於定時該他人尚未礁定者由要保人或以保峻單所 载可得確定之受盆人享受其利签 保险費應由要保人給付之但保险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亦得以之對抗受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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