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中华民国票据法】郭元觉法学编译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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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国票埔 據法 民國十成年十明至公布中華民國票法 第九追索 目 第十節 第十一節 馥本 拒書 一一九 七 第二章本票.第十二節本 第五章 第四章 附 支票.第 八 中華民國票據法 條欠缺本法所规定票據上應記事填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别有规定者不在 二 第 九 條 此限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规定之事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第+條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非欺時不在此限 票據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之事由對抗執 第 第+二 十一條 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票據之造或票上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名之效力 第 十三饶 負不能辨别前後時推定名在變造前 票據經變造時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义 第 之效力 十四條票據上之名或記载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於票上 第十五條票據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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