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令选】中集 - 教育杂志社印书馆.pdf

教育雜 六过年刊+法育教(中)
教青法合選(中)、第一章通则,第二條缴直會之名各以其設立區域定之 第三條,各教育會不相統韩但遇必要時得互相聯絡粗聯合會(中)合法育教 第四條 第五條 教育會得以會員事建於教育官 教育會為講求學術促進文化得設各研究會及講演講習等會 第六條 教育會得處理教育官委任事務
第十三條教育會於每届選果前雨個月應粗會員資格查會前蕃查 會在省由省教育會通知中等以上學校校長及省視學員粗之在縣區由縣區 教育會通知高等小學以上學梭校長及縣视學之 第十四條查會應將會員履歷名那於選一個月以前蕃查完华正式 宣布之 第十五像 互選職員時其投標人應以列入上條所載名册者為限 第十六條互選则由教育會定之 第四章經 教育會經費以左列各充之(乙)常年會金(丙)特别捐助會剑<丁)官補助費 策五章 附[wshop_paid show_buy_btn="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