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时代时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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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蘇聯最高蘇雄埃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五 蘇維埃社會主羲共和國聯邦法 80746371 日根據辑委員會報告所通過之修改及增補第十二章 第十一章 國微、國旗、首都 五 四七 第十三章 惠法修改程序 五水上及尽中交通、銀行、郵電工具、大現模國終蓬企业(國營場、耕機站等一,6 第七做 之生品及其公共建物,成集場與消费合作之公共社主义财產.集體場舆消費合作之公共企業反其耕畜與工具,場與消费合作 得有小塊地以供其私人使用,得有此地上之副业、宅、家出、家及零星具,依照業動會章程,集場内每一戶,除由公共集場得主要收入外.為其私八财產.第八條集場所占用之土地,確歸由集體場无代價與無限期永久使用.模私有經濟,與蘇聯主導經濟形式之會主義經濟制度存.第九條法律容基於偶人劳勤及不他人動之自力民及手工業者之小 第十條 及享受物之私有權,以及公民私人财產之承,坞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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