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行时代对外人之裁判权】谭春霖.pdf

廣州公行時代對外人之裁判權 目錄 一 二 問題之筝 澳門之條例 五 四 三 华洋混合案件 廣州之情形 九 八 六 五 純粹外人案件 情節较輕案件 七 八 華人被案件 英人抗拒中國法樓 九+東印度公司解散以後 四三 州公行時代對外人之裁 目
廣州公行時代對外人之裁判 十年中,除吐惨喇哪啡(三)(a)一案外,其他案件,廣州政府只能以外人 公法一書中,亦霜治外法權,在菜種情度下,久已存在廣州。(五)犯法依外國法律治為滿足,(四)法國學者艾司卡拉(a)在其中國與國际 事裁權,及中國和土耳其與列强所訂于领事裁判權之條約日:他方面,持相反見解者颇不乏人。克利在其所著之美國在東方颌 『土耳其所訂之條豹與中國所訂之條約,有一根本不同之點,即中國所訂之約 无涉及基于風俗習之權利。此類條實為在華治外法權之矢。前此之 通例,適與條約所规定者相反也。(六)梁敦在其所著之在華事裁制權,亦『當外人初人中國之時,中國法律政治,業 op.cit.
廣州公行時代對外人之裁判 由是觀之,克與二派之見解,颇相巡庭,吾人欲明瞭在華治外法權之來源 四,實有對此時期所發生之案作,重加考之必要,良以克只根據東印度公司之記載,對中國方面之材料,無能利用,且身為英人,處自外人地位春眼,立時見偏陂.而 渡公同對華易年史,(一O)亦未獲,放所每多臆也.氏之書著于一九一二年,不獨近年出版之清代外交史料,无參開,即爾斯之東印 州立洋以來,英國對華易,于全中于粤省.(一一而一七五七年之上,研究條前之法權問題,必自廣州方面都手,益日一七一五年東印度公司决定于廣 行之手,故公行時代,學者治外法權之來源,必以廣州此時期之情形為依據者,限華洋通商于廣東一港,更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