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新刑事诉讼法判解汇编】下集 - 郑静渠郭羹尧大东书局.pdf

第三上 第一章通 第三百三十六條 於上級法院.当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决有不服者。得上 理 由 检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 刑律第三百五十七條理由前段。本條规定有上權之人。在上有利害關 保者。无如當事人。故當事人有上權。刑事原告之事務。概由察官實施之。故 察官得依本條第一。提起上。至被告人不服前密判决者。其得提起上。自 不待言。惟梭察官為代表國家公盆之官吏。有要求正當適用法律之職權。故依第二 4 制 高機官對於本案有不服時。自應有上權。
起上。原判未予列出。亦嫌疏漏.覆。其處刑重於初判時。被害人仍得分别上於管轉第二密或第三之法 經高等法院依照覆判章程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各款。發回原縣覆。或自行 制四 院.當事人得為上。原告人既非刑事當事人。自无上之權.站北牌五 判五 外。愿以當事人為限。此在刑事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项。已有明文规 定。而所當事人。则同法第三條亦有明文。本案上八某甲。被告傷害 某乙致死一案。既經前河南控法院第二判決。該上人有不服。亦不 制六 得以原告人之資格。獨立提起上.事人為限。原告入有不服。亦不得提起上。
所為之判决。得用前法條向上殺法院提起上外。其依行政職權所為之 處分。如有不服。應向上級行政機請求救濟。不得依刑事程序提起上。實無疑羲.者?方得為之。若原決未罪科刑。即无不利盆之可言。自不得再行上 判一三告人既非當事人。對於正式法院之判决。自不得聲明上.罪科刑。即於告人无不利之處。實無可為上之餘地.合法.之權 服。請依上程序提起上。但經第二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