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贪污条例释义】孙仁山大东书局.pdf

孫 仁 山 编著(重訂本)邀治贪污條例程義 大 東 書 局 印 行
增訂簡言 一、本書問世将近三年,本條例於三十五年一月一日既經修正,因抗結束,有開法合 或多止,其間司法院解释與最高法院判例亦增加不少,故在此四版付刊之時,均 予一一增删,俾適用.二本條例乃對日抗時行,故在日軍投降,軍事腾利結束後,其第一條之於作 期内一已予删去,第三條第六款在意國得利下增一而一字。第十一條原條文下增 一應迅速判,公開之L第十四條第二增加本條例施行期間為二年L之规 定。其餘條文仍郁.三,凡與本條例有關之解释,與判例,過去搜集容或漏,而三年來新增之判例亦復不 少,均予分類補入.四,關於附法合,原之本條例,已止,仍有参考之必要,故仍附戴。
治贪污條例释義+芒山强著 第一條 摆義 條例處。其无特定身分之人而與為共犯者,其處與有特定身分之人相同。所 本條第一之规定,乃特定身分之人,而犯本條例所之罪者,悉依本 特定身分之人者,即(一)軍人,(二)公務員,(三)受公務機開委承辨之人,均為本條例犯罪之主。「軍人L按海空軍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规定,包括 海空軍現役人員,(2召集中之在鄉軍人,非依召集而在部服軍人勤 務或履行服役羲務之在鄉軍人,海空軍所之學員學生,海空軍 佐軍,地方警備之官佐士兵。公務員L按刑法第十條规定,即依法合 事於公務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