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平师范大学之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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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北平師大學學则 第廿八次校務會通過(廿五、十一、十三、)第 條 第一章課程 本大學學生修學期至少為四學年(征學年分為上下二學期)第 二條 完智學分除外)本大學課程探用學分制學生须修滿一百三十二學分方華業(軍事訓及參觀 第三條 木大學課目上課一小時及需要自修時間二小時至三小時歷一學期老為一學 分若遇上课一小時而自修問不及一小或多於三小时者其學分計算依課目 四條 性贺定之 本大學學生學圳智课日學分至少须有十六學分L至多不得過二十學分但 于第四學年時經系主任之可至多得增诚四學分 第五條本大學學生除就下列各科挥一為主科外選其他一科為副科其副科另定之教育心理 教育概 四學分(第一學年)四學分(第二學年)普通教學法 教节测及統計四學分(第三年)三学分(第三學年)中等教育 主科教學法 三學分(第四學年)二學分至四學分(第四學年)2主科 此外有参二學分實六學分 五O-六O學分(以供給教授中等學校教科所之教材與能力為主)3科 4自由選修科 八丨—一六學分(以研究高深學術写主)一六丨—二四學分(以供給教初中教科所需之教材與能力為主)第八條本大學學生副科時愿受主科系主任之指導 第七條本大學學生以國文外國文數學為主科者無须溪習副科 三省市之业年除外)其高中師科华业者须呈驗服務明書 會孜實行後业生報名時呈會考及格書(但教育部明合展會考备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 研究所研究生之人學资格另定之 已經取之學生须依限定目期前來本大學報到期不到者即取其人學资格 第十七條 副保人之格如左 已經取之學生具人學邀同正副保入填具保書缴納各业用其正 正保人以學生之税為限 副保證人以常川在北平有业而能負者為限(本校教員除外)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已經本大學取之學生不得更名及无故改變籍 已本大學取之學生如發見係朦混投孜其格與本章规定不符者或人校後 第二十條本大學于招孜新生時得招收生其规定如左 報名相片不符者無何時一經查出即合退學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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