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pdf

二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於全团人民之衣食住行四大需要政府當與人民协力共 三其次萬民槿,以樂民居 和.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四 使其罪官 其三为民族,行使其創制權,行使其視决權.六英 國家獨立。
政事.凡候還及任命員,無中央与地方,臂酒經中央考武,定資乃可.大 实 行政院新 日行政 暂設为下各部:院,曰立法院,曰司浅院,三軍政部,四财政部,五農簸部 關國民大會,决定寓法而颂布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 法 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 民國二千年五月十二白國民會瑟通過同年六 如左 第一條 第一章 德網 参鼎修文本法三中华闵國永一共和國五命华民團國都定於南京五九 第二條 中华民國之主權属於國民全體 凡依法汉享有中华民國國藉者为中华民國國民 参照條文 由國民政府公布之 本法六至二X人民之權利義八八本的法南國民会毅定交 第三條 中华民國训政時絮钓流 中华民國永为統一共和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