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四共和宪法.pdf

法蘭西共和國法 368122 一九四六年九月二十九Ⅱ國民制會過 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三Ⅱ法國公民决投票通過.序言 宗教,信仰之别,皆有不可損與神的權利。一七八九年人權宣言所规定之人權與自 在各自由民族游奴役及摧感人之政治制度後,法國人民新宣告凡人無種族,由,以及共和國法律所承之木原,法國人民重行宣告護.此外,以現代特别需要,法國人民宣怖政治、經濟、就會,各種原如下 法律保障女子在各方面與男子享同等椭利.凡人因其為自由所探之行動而受壓迫時,在共和國土内有庇權.見,或信仰而受損害.每一國民有工作權及獲得職業之權。
法國興其海外地各民族成一聯邦,基於平等之權利及羲務,无種族宗教之差别 增加各民族之利,悲各民旅之安全.成法西聯邦之各民族,應將其資源與力量共同致力於发展各民族固有之交化,管理其自身之事務,避免一切莱於武之殖民策:保各民族之人民對於服公職有均 法國為忠於共傅之使命,遵由其负之各民族達到自治之自由,依民主方式 等之機,對於個人或開行使上列已或已實之權利與自由,亦保之。
共和政 體 第一章主權 第 第 二條 條 剛旗為三色旗,白,面相等之三條.法蘭西為一不可分的,超宗教的,民主的,會的共和國.國為馬曲.其和之格言為:一自出,平等,博爱.第 三條 其原為:民有,民享,民治之政府.開於患法事件,國民山其代表之投票及公民複决,行使其主權.國家主權於法國此全。任何一部份人民或個人不得擅自行使之.在國會代行.開於其他事件國民之行使主確,由平等直接、无記名秘普選之代表 第 四條 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