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规则汇编】.pdf

財政部稽核所规则棠第二期 引言 而 且條文前後時多增改翻检援引均费周折因於民二十一年間將各該项规分别鳌 訂,製本於 令,加以增改然在此過去一年間先後所颁之各新通今尚未能全行包故本编内所载 规 则,見,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三月 日 暨 稽 核所 规 编
務稽核所规则棠(乙)初级薄記(會計書記有缺须補充時應考初 人员酌令納保證金或铺保以昭慎重 二 級薄記 第十條第一次取存記人員總三分之二均經派定職務 第六條 中文打字或英文打字)卷及格分数普通科目最低為四十分主要科目最低為六 所有考試各科目之試题應由各區主管人员選定 試 第十一條應考或擢升已等丙级及戊等丙級人员之辦法 尤應特子注意(群見本所第三零九及三二四雨新通令)此新舊人員之考試應在總所行但於必要時可由總 十分 第七條考試後各主管人员應將銀取人员姓名按所給 分 所核准在分所或支所暴行(群見第十三條)單連同履歷等固封標密—寄總所考绩股備案應考人 数多寡分别登記依次用試事完應立將取人员名
第二十一條 得參加各種民還動及任何非法定图體之组以免荒 稽核所规则量编 本機關員司如未呈明主管長官核准一律不 禁受赠 七號新通令 四 之組 職務(第三二七新通令)禁止参加或勾結自便私圖之鹽務促進會及其他類 似 第二十五條稽核所人員對於鹽商或與鹽商有直接間接關 等一概不准收受者予撒職若意在舞井即嚴法 係之法人或個人不拘何種赠酬谢儀品及非法陋等 第二十二條本機開員司對於務如有真知灼見献替良 可陳總會辦無不虚衷納倘有昧於理智敢與該會 规 暨一切商包商而言(第一一一號舊通令及一一四號 辦本條及以下所指鹽商係包括製鹽屯鹽瞬鹽賣鹽運鹽 苹决不姑容(第六零零號新通令)本機關人员除因公務外不得撞登務船 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