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法】.pdf

第 一條 場法 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府合公布 本法適用於同時屋用在坑内工作之工五十人以上之場 第條 行條例之规定.關於工之工作及待遇,鐵場之安全及当生除依本法规定外,適用工廠法及其施 第 第 四 三 條 條 工患有左列病症之一者,業權名不得合其在坑内外工作.本法所主管官署,為省或禁於行政院之市之菜主管行政機關.二、悲病者.一、患精神病者.患急性傳染病者.三、患結核或喉頭結核者 虞者.五、患肋膜炎,心病,脚氣,简炎或急性灭生殖器病:經醫師明有加劇之 第五條女工及童工不得在坑内工作.六、病後未回後健康,經醫師明须加調眷者。
第十二饶 示於易見所.業權者對於坑内工作之工,须定入坑時刻,出坑時刻,休息時刻及休假目,刻.前项入坑時刻為入坑開始及入坑終止之時刻,出坑時刻為出坑開始及出坑止之時 第十三條 取還.业權者對於坑内工作之工,應分川給與號牌,於人坑口時交該管人員,出坑時 第十四條 計算,不得任意折扣.業權者如以工作物或探選所得質之數量為計算工資之標者,依法定度量衡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業權者於業或破產時,應先清所欠工工.業權吝除依業法第一百答一條還任主要技術人員外,於內安全事项,應設 得以一人兼任二種以上職務.保安員,關於安全燈,火藥,機械及電氣等,各設專員管理之。
二、為避免粉混入飲料之設備.三、食堂及盟洗室設於距選場遠之處.必要品合工於食前监激.在有害氣體或粉飛揚之還場,除前规定外,應常備石酸或其代用品與其他之 第二十五條 一聘請或特約有經驗之醫師.業權者關於工之醫療救急,應依右列之规定.二、常備救急及醫疗上必要之品材料器具.三、設寮所。其工在一千人以上者,應設醫院。如在同一地域有多數時,得合設立之.第二十六條業權者關於场職业病之防止,應依左列之规定.一、為防止職業病發生之設備.二、以防方法指示工,限其行.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业權者應以生常識,防险知識及安全方法訓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