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法规】第三辑.pdf

民國二十一年十二 軍政法规 下辑三第 何應钦
軍政法规棠 第三辑 參課長呈請免職或合行免職外該管 人事(查)照 一 十條 本部核辨理 各殺參課經免後印由參本部咨行 最高長官得先合其停職呈(咨)請參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國民政府修正之 本保例如有未事宜由參木部呈 軍政部查照合(咨)該管最高長官遵
需學校 軍政法规棠第三载(二)依會計師登記法登者 业者 人事 八二0 二年以上具有相當經驗者(二)國内外大學或各專門學校業 書考驗合格者(四)國内外大學或各專門學梭业(三)國内外大學經濟專科华业得有 价任會計軍需事務三年以上考驗合格 業 第八 軍用物料有相當經驗考驗合格者 軍需品工務課人員除任會計事 務者依第五條各规定任用外其餘备 專任會舒探辨事務二年以上對於探辨 第六條 券 格之一任用之 軍需品工廠检驗課人員以具有左列 第九條右 有左列情事之一具有第三條至第八 職員得依其所习專科或特長考驗任用 驗有相當經驗考驗合格者 商科三年以上得有华业書對於物品 軍需學校或國内外大學修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