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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國法目錄 基 本:然能免创制决
中華民國蕙法 中崋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大会通通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國民之付,依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遗教,為翠固 第一章 總網 國,保障民,莫定i會安,增道人民福利,制定太法,颁行全國,永失成.第 第 二 一 條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於國民全體.中华民國基於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 第 四 三 條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者为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颂王依其國有之城,非經國民大會之决谈,不得變更之.第 第 五 六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 中華民國國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一律平等。
第 第 第+八 七 六 條 條 人民有息考試服公践之.人民有請,及之程 人民有還举,經免,及裡决之.第 第+二 九+條 條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我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之我務.第 第 第 二十二 二十三條 二十一條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與最游.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刊,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均受法之你障.以上各條列举之自由雅,除為防止妨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難,维持社 第二十四條 會秩床,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凡公務員還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利者,除依法受成外,愿刑事及民 第 二十五條 第三章 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依太洪之规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