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pdf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pdf

中華民國患法草案一修正案目 四 章 章 國民大會 人民之權利務 五 六 立法 行政 第 1 七 章 章 考赋 照察 第+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中央典地方之權限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基本國.法院對於前填聲,不得拒艳,不得先合逮捕拘禁之機關查,逮捕拘 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於二十四小時内,移送該管法院 間,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該管法院於二一十四小時内,向逮捕之機關提番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不得拒艳或運延.院不得拒艳,业愿於二十四小時内,向逮捕禁之機關逍究,依法埋.人民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木人或他人,得向法阮聲追,法+十 條 條 人民有居住及徙之自由.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番判(二會决删去第四款内一任何機四字)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 二 三 條 條條條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之自由.人民有言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二、修改法.四 第二十八條 每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遇一次.届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居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經行使創制覆决雨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辨法,亚行使之.關於創制複决兩權之行使,除前项三四雨款规定外,候全國有牛數之縣市 第第 三十 二十九條 國 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一、依本法第五十條之规定,愿補選副統時 民大會於每居任满前九十日集會由總召集之.三、依立法院之决,提出法修正案時.四、由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二以上之同意,應召集時.一、依监察院之决,對於總副總就提出彈劫案時(原第三十一條删)告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開時由召集之。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