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二读修正案】.pdf

中华民國画法草案二讀修正案目錄 民大會 人民之利務 儿
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問,處,得拒艳之.機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番問。非 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亚至運於二十四小時内移送該管法院.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面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内向逮捕之機關提.法院對於前聲請,不得拒,不得先合逮捕拘禁之機關查。逮捕拘禁 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蕃,不得拒或運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 第 第+九 條 條 人民有居住及徙之自由.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判.不得拒艳,應於二十四小時内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五十萬人者,每增加 四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四 二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以法律定之.各民族在疆地區出代表,其名以法律定之.h 六 職业體選出代表,其名以法律定之.僑居國外之國民出代表,其名以法律定之.第二十七條 七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女體選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一遇總統副總.能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意法.四覆决立法院所提之法修正案.行使創制複决兩项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亚行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