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弘报关系法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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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满洲国弘报关系法规集
类别
政治法律
页数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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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弘报关系法规集】.pdf目 次 二 式滿洲映協 八 L i.者考试合 省法 -儿 三 於手之作 外人 湖於外国通信社新之支社及北之作出版元 第一章通 则 第一你本法所稽出版物指以出售教布之目的川械或化學 一 二.著作人 人管理新間或之者著或限作文中蓝者 方法所之文書而司 第二條出版物分左列三種 一新開新用一定名於七日以丙之間定期或不 出版關係人不得充 印刷人管理出版物之印刷者 筆記他人之演登藏於出版物或使人登藏者其筆記人觀 二 定期發行者 定圳發行而非前款之新闻新颊 用一定名於四月以内之期間定期或不 之民化 作人若演迹人於其登特允許者演人亦負著作人 關於作物之其人就著作人原作人關於其 1 普通出版物 舆新闻新或用同一名臨時發行之出版物税該新開 非前二款新開及志類 共译人观作人 特贝允許者原作人亦負作人之長任關於著作物作止 開共医發行人連署景济总理大凤准 第一條變更新新或難之行人時兵实新行人名應 同务稳理大備案 第一条难止行首由原行人国迷 新闻运定刊期二或所定花已满以川 发生後二十川以内開共履國務理大区准 新或志之發行人死亡時欲行人者應於該事由 在木稳前项推前得先定臨時发行人限於事山發生後二 木發行時即观仍行之段止 第十西条新開或雅休止或延发行者發行人應定共 止發行時准即失共效力(康七第三人装本川修店)即速报國務德理大区備案(康七第三八八號大路修正)以内发行共祈開及鼓應山臨時发行人将其情事 間呈装國務理大区備宋(康七第三人人號木條中正)第十在條新開新或之發行人應將事其事务人之原 新人省之履書点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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