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统治下的台湾农业法规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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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日本统治下的台湾农业法规辑要
类别
政治法律
页数
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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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统治下的台湾农业法规辑要】.pdf第二會晨业食 改正 大正二年律令第三號 會想则,明的三十九年年律第二十一號第一及第一修得敕裁,兹公 台灣规则 晨以圖业林业之改莲目的 第黛第 三 二 條 條 會為法人,依(長)之申,由台督之.第 者及业或林业之无營皆為會員.四條會訂立规,應受台澄督之可,欲更時亦同。七年第二八號 有會之置時,白台目中還任五名以上之委,使定规 改正,明治网十二年合第八二號,第一O四號大正元年第四六號,及业之算,應受古灣督之可.已有前项之可時,(長)應即速《召第一次實,行員之選手 一以.常業规所置之段會、不得使用農會之名群.定豹,除合总會规第五修所已列外,應記藏死事项:二 務所,於路及會之规定.国 五 终欲置會時之作可.於欲處分時之规定; 欲更前,應以次之市書,附远記裁其變范之理由之*面 一赋課之福,星台海督之部可。名會員助盲员中選举之.名會助會員山任之.事,地方委員及支會長,依规所定,由會長自會民中任:但不妨自 第十一條 應附呈共住所,姓名,久略.會身於已行選任解作,應立即教告於總窄。還任之報告,第十一條會長承(長)之命,總理之務.局應長之及會務之行,會長辅佐會長,會長有事故時,什理其事移.事承育長之指挥掌理務.地方委承長或支會長之指,事地方之.支會長,规所定,宁学會長所洲任之事之一部 第十五 第十四像 第十三條 會事業之年度,自四月一日起,至年三月三十一月北,及代者,任期已,愿行其後任就任止.為補缺被選鼎之職具及代表之。鹤前任之期間 第十六你 台灣督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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