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政法规】.pdf

政法观目錄 配 軍交接法(表七 公時生活助法(三 一 赏務工作人员时生活助辦法(附表五)公時法施行細则(九 七 團務工作 國立學校教職生活捕助辦法 人時生補助解法(老五)一三 一七 中六車國学校官兵時生活浦助辦法(附)渝市及远區中央各軍校官兵食米銷補充辨洪(二二 陪公核發調整法 《附長五》 改良清单送朔法 十三平度中央公(包括物及代金)發辨法?
第 销 一條 條 军疆交接辨法 第 三條 軍 兵 站库備查受颁单位由单或兵站派員會同就發給 粮或兵站合庫但既已集精政會庫之軍應待数最通知同在一地之軍或 第 四 政 一聯存查第二聯通知地精處或兵站部備查 局在指定交接地踏集已有成時随時其二聯接料通知單(附式一)以 第 五 條 所 林 填具五聯印(附式二)以第一聯存查第二聯送該管分處或兵站分 處或兵站稳部到上珀通知罩時應立即防(站所)前住接收接合(站 精 存 第五曙泾送政局即以此随時向料未處成兵站總部治换印據 處或兵站接到政局换據文件具六聯印(附式三)以第一聯 部第三聯處或兵站第四五交资庫以第四聯 政 現:處换者第一第二聯油耀林處星送单政部或兵站
第十一做 本辨法如有未事宜得随時修正之 軍事長官查明呈報軍事委員會處 本辨法自布之日行前三十年度軍交接法同時殿止 公務員时生活補助辨法 第 第一章 通别 一條中央政府各機及其附機關(以下簡各機關)務員時生活之補助依本辨 第 第 三 二 保 條 法之规定 本辦法所務之公務員保指各機關依照法定員额際執行務之員及局 凡非依照法合成立之中央機或附機關其服務人員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楠 第二章食米及代金 助各機關享受本法所定補助之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体算所列之人數 下列之规定 甲、年在二十五崴以下者谁颌六市斗 第、四條公務員得經由服務機開向各該地之食供應機關领取食米每人每月谁之數量依 精政法 规 乙、年在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