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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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一、本篇所材料自民國十七年四月本部成立起至三十六年八月止儿湖於方域經界及其有酬 参考之各项法與解辉而既行有效者均搜集编人但难未明令止已難適用之法現概 略未予骗列 二、编體例序列视各法规之性質酌分分子目計分:行政邑域、志書丶测量丶地圖密查等四 规加往按語簡要逃此项法规之沿革經過 三、法之公布機開及日期其已修正者并将修正機關及日期明于原法规蝶题之下其重要法 四丶開於法令解释及具有共同性之命令饼為一目附于本篇久末。内政法规棠编方域類目錄 省縣界條例 第一目 行政區劃 各级概况圖表及明 縣行政區域整理辨法大網 七四 地方志書纂修辨法 第二目 志書 九 第三目 界测勘组條例 测量 全國重要城市一萬分一地國测圖须知 實测全國重要城市一萬分一地圖實施辦法 -四二一 第四目 水陵地圖查條例 地圖蕃查 第五目 水睦地國实查條例施行细则 法令解 解省市縣勘界條例第七條第三所插花地乘地嵌地三種性質分别疑義 二三 调整各省行政督察區原则 縣行政區域調整辦法第九條疑義 縣市有公產因劃界移轉辦法一 山服之分水線 二 二 三 道路河川之中心絲 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梁及其他固建築物可以為界线者 第 四條 便利者應維持其固有區域界线 各省市縣行政區域在本條例公布以前如早經明白確定界从未發生爭執及如何不 第 五條 二條現定各原定新界線 固有省市縣行政區域如確係舊界太不顯明因而發生爭時得重行勘劃依本條饲第 第六條 界線 新設之省市縣行政區域除有明文规定界線外應依本條例第二條現定各疑原则勘谈 第 七條 固有縣行政區域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必要時得變更制重行勘界線 三 二 固有區域與天然形勢抵觸過甚有凝交通時 固有區域太不整齊如插花地飛地嵌地及其他犬牙交錯之地實於行政管理上甚 四 不便利時 固有區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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