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全国官产公署清理官旗营产通则】.pdf

督辦全國官產公署清理官旗学產通则 第一條 第 一章總 全國官旗營產及清室内務府官房田地等統歸督辦全國官公署 第二條 管辖之 全國官旗營座及清室内務府官房田地等統依本通则清理之 第三條 第 二章 本署所属清理機關 本客附設京官局組章程另定之 第四條 内府官房田地等歸京官產局清理之 所有京師大城内外及京兆大興宛平雨縣所属各官旗營產及清室 定之 第五條 各省區設立官產處置總辦一員由本署呈簡派該處組章程另
第十二條報官荒時每應缴保證金十分之二此保金於丈放歸 後如數發還或抵微地價及册照費但有朦混冒一經查實即將保證金充公 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 凡報官荒應於後第五年熟期不熟者亦照熟地升科 如有土性膏腴或地近城堪作建基之用者應抬高價格由局 第十五條 呈專案辦理其格不適用本章程第十條之规定 官荒圍内如有多數茂密森林或產者應由時聲明歸人另 案核瓣有意飾經他人揭報發覺即將首報之案取 第十六條報官荒丈明後先發給執據限期一月内持據缴取丈單部照 作無效 隨缴册照各費期不微即將報案撤銷另放所收保證金充公原發執據應 種有人者不能以官荒應照黑地章程辦理 第十七條凡官有河淤海退均援照第十至第十六各條之规定但地己熟耕 三
得由木著酌量情形給予價但不得邀標價十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凡租戶自承租官房後遇天地變以致业全部損失復經自 價但不得標價十分之五 力建房間者呈驗標書租票證明後或標賣或留置得酌量情形優給予 第二十五條前官房如租戶不肯留置一時標賣不及者得調查近民房租 第二十四條凡租户在官地内獨自建房間者严按所地基估價以昭公允 第二十六條 價格比照加租其加租程度不受普通增租不得過四分之一之限制 租戶承租官房如有私典私售或意圖匿致官房流民產者一 得依發人赞金规給予赞金 經查出或被發有據除將官房標外仍將租戶送交法庭治罪其發人 第五章清理旗產章程 第二十七條凡属旗圈地向係租佃分立而無完全所有權者均依本章程清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