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法规辑要】.pdf

曾救濟法辑要目錄 2 社會救濟法 會救濟法施行細 3 4 5 救 管 救濟院.程 濟院基金管理委具会粗程 理私立救施 五(四)8 各省市縣地方救濟事業基伦管理辨法 私立救濟施免赋税考核辦法 各省市縣會救濟事协粗程 9名地方推行羲辨法(九 1规定公私立救濟院所刊發印信辨法训 规定私立救濟設施申减免城税程序訓分
會救濟法规要 第六條 安老所 第二章救濟設施 救濟設施分左列各種 三 二 婴所 首幼所 四 五 習垫所 残疾教所 七 六 助座所 女教養所 第七條 八 九 施所 其他以救濟為目的之設施 各種救濟施由各縣市實際需要及經濟狀况依照本法分果辦中央及省亦得酌 量理 救濟 施 其置救濟院者得於院内分辨各救濟設施鄉财力充裕者亦得果辨各種 第 第 第 八 九 一O 條 條 主管官署對於前條之救濟施有察及指之權 團或弘人亦得辨救济施但應經主管官署之許可 國澧或弘人理之救濟恐施主管官暑應予以保其成卓著者應予以励
社會救濟法规辑要 四 職業介貂 一二其他依法合所定之救濟方法 第一六條 第一五 凡未满二之男女孩應受救濟者得於育所内留養之 凡年在六十崴以上之男女應受救濟者得於安老所内留養之 第一八條 第一七條 凡滿二以上未满十二崴之幼年男女應受救濟者得於有幼所内留養之 育幼所應按留養兒量之年設置相当班次授以相當教育為技能上之訓或送就 第一九條 第二O條 近相当學校免費肆業 留養於育幼所者出所時應子以遒当之安置 生育子女五人者如因生活困難无力養育得求上管官署給予補助費或將該子女 第二一條 送育所或育幼所留養之 育所或育幼所留養之孩兒量如有人收養為子女者得具安實保求主管官 署核谁給 前之孩兒量如有直系親親者於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