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国币制法暨中央银行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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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 立陶宛國制法暨中央銀行法规 民國廿三年九月印宛陶立陶 宛 立 目支付及結算等之實施,均應以利太為之.凡在利太通行期前,訂定為亞司马克,亞司布、或其他貨之合同 2 凡其他各種貨之允换率由財政工商部另行规定之 文件,如方面有一方要求用利太折算時,應照其要求辨理.第五條本法规由财政工商部執行之.十日及一九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修正)(二二一九二四年八月四日之制法(業經一九二五年四月二 一、普通规定 第一條立陶宛國庫有造及發行之專獨權.以金與銀及與之合質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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