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国货币法及中央银行法规】.pdf

奥國貨法及中央銀行法规 目錄(一)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聯邦法律第四六一號 關於先會計金币造及其他有货制度之法律關於代替小之造興發行 一九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法律第四二二三號(三)關於銀造及其他發行:一九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律第六三五號 目錄(四)之聯邦法律第一二一四号 一九二六年五月三十日關於聯邦一百及二十五先命金造.
奥國貨法及中央銀行法规(二)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聯邦法律第四六一號(此法為關於先命會計,金造,及其他有關貨制度之法律 經一九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三九號及一九二1七年三月二 日第九七號法律修正者.羅典(G)第一條以先命會計代克隆會計。先命觀為貨之單位,分篇一百克 法 第二條克隆换算先命,以一万克隆合一先合計算。
變更,但關税金之計算亦將以先命為之.第五條(一)一九二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凡公共團體,財團,機關,會能,以克羅或以先命為其各種薄記载之單位.或公司,如受主管官署之督,及有公布目之羲者,可隨其選選 人聯邦政府有權以命合决定其應行以先命記之日期(二)。财政部長(二一)本條第一项所列之各種團體及依商法法典備置商业帐册之商 與商业交通部長之合意,可特許免除本规定之適用。(三)前兩项规定,對於奥大利國家銀行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十七 貨 之规定毫不加以變更.第六條(一)自一九二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凡現行法律及法分所规定之數 法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