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律民事有效部份集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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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於宣二年關於刑事部分已因新刑律施行而失效其續有效者限於民事 我國民法未颁布歷來各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均依現行律判断孜現行律成 部分而已光復後國體變更 先總理在臨時大總任内會颁明合除興國體抵觸各條愿失效力外餘均行援 用此所以民事部分至今继續有效也當時既未將有效各條一抉出藥辑成 書则何者有效何者失效援用時仍不免滋生疑義即坊間所售各本亦復取舍互黑 嗣經大理院庭長余昌李祖虞及司法部次長余貂宋先生合是由是適用 時始有所依據本書保就先生合辑之分列章節加以處處以民律草案理 中華民國十七年正月 由及判例解為依歸不敢參以己意期便於適用而已 者謹識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序第一節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目 不動 一至二七 第七章 第二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八章 害赔.1至11 一至三 附 附 服制.服制圖.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第一章婚姻 知之而許之即同意的表示不能再因他方不通知而任其悔婚耳 定婚儀式為媒寫立婚書蓄定婚要式行為以交换婚書為必要故婚書為定 方既有授受聘財行為興交换婚書无以巽也 婚的形式上要件然若雙方不立婚書而交付聘財亦不能為不備定婚儀式因雙 禮式為成婚儀式所相当禮式者如舊禮式之迎娶新禮式之結婚是也 定婚儀式已如上至於成婚儀式本律未有规定依大理院解以行相當 判决例 定婚之有效奥否在現行法上若果男女自初即有蓝老幼出過房乞養情事其前提要件第一须雨家 字二二三0五號 明白通知第二须寫立婚書或經收受聘财為情之意思表示若懂空言許婚其婚自非有效成立四年上 之後者無變更婚之效加催兹經释律意男女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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