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暂行刑律释义】.pdf

暂行刑律耦义(分题) 例言 法律解之書或以見長或以簡潔取者未能有當 惟務繁去燕期無乱者之意若欲求博考籍非木書之所能任 本書中引援舊律互相此照之處多有標明清現行刑律者有但舊律者 但舊律者係清現行刑律及其他舊律而言 暂行刑律之起草者為田朝太郎氏田氏教授京師大學有講義行世學 者專奉其所宜若無者然余以法律注解之業於學者之自由以起草者 之意思為重大之參考则可專奉之不可故於本书廣茧各且間附盆以獨 創之拙見 本律之總有無秦君瑞之义一書立復精粹但間亦有與鄙見 總部中当更有獻於者 同之處其有關於分则者謹附注於關係條之下但其群細將來出版之 暂行利体脚尊 创育
第一音 第二分则 第三章 第二章 内乱罪期一百七至.外患罪一百.第五章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一百大 漏浅機務罪一三十三至 第七章 第六章 廣職罪一百十.妨害公務罪一百栏.第八章 第九章 妨害選罪一扒王.摄罪一十.
第二十八章 第一干七章 第三十章 第二千九章 私滥逮捕监禁罪三萌四十烟麟金:界及和.罪三十.第三十二三章 第三十一章 第三十二章 非欺取財罪百村七 盗及强盗罪三十七 一六一 一六九 第三十四章 第三十五章 贼物罪十像 侵占罪三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