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货币法暨中央银行法规】.pdf

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编 阿爾巴尼亞貨法暨中央銀行法规 民國廿三年七月印
阿爾尼亞貨法暨中央銀行法规(二)制法(乘院核准於一九二五年六八二十三参院核准於一九二五年七月五日 第二條 第一條金法郎一應為阿爾巴尼亞國家之貨木位.阿爾巴尼亞國家銀行應備下列各:D 金骼 經(公分)重量(公分)之公差(公)硬重量 法警货 百法郎硬骼 [二十法郎硬二五 三二二五八O六 六四五一六一 11二111六 一二.
第三條.O五里克硬骼等於.O二法郎 金及五法郎一銀含有成色千分之九百,成色之公差以千分 第門條 之為限.“十生及十生丁含有成色千分之一百,成色之公差 以干分之二十五為限 第五條一法郎二二法郎一及五十生丁一硬含有成色千分之八百三十 五,成色之公差以干分之三為限.第六條黄硬所含之金,保按紫写千分之九百六十锡千分之四十此 第七條 例定之,各該金成色高低之公差以干分之五為限.私人間以銀辅付款,其數微超過五十一法郎一時,對方无接受之 法略货 接受之.義務。 